为充分利用国(境)内外高水平优质教学资源,加快学校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丰富学生学习体验经历,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校国(境)内外合作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学习形式
采用不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交流学习形式,学生交流学习的期限一般为一个学年(或一学期),学习形式主要为插班课程修读。
二、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修读及认定
1.不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交流学习项目,学生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安排,由学生所在院系指定导师对照我校的同一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帮助学生确定修读课程,制定达到对方学校学分修读标准的书面学习计划。如果对方学校没有规定此标准,由学生派出院系根据同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和对方学校教学计划提出最低学分要求。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2.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应按学习计划修读课程,多修课程根据课程内容可认定为选修课学分,内容基本相同课程只认定一次学分。
3.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未列入书面学习计划的课程,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可注册跟班参加课程补修,也可申请直接参加课程的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直接参加课程考核必须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
4.交流学习期间,没有完成学习计划的课程、因对方学校原因无法修读的课程,学生回校后必须注册相应课程跟班修读。
叁、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1.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单,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91精品国产免费久久国语麻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该处审核加盖公章后将成绩单复印件交教务处及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成绩及学分认定,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进行审核,成绩单原件由学生留存。
2.交流学习学生申请课程成绩认定,按课程属性进行学分互认;课程学分按18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实践类课程学分总计不超过8个学分。
3.如果交流学习学生在对方所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可直接转换成绩;如果交流学习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不同,则按以下标准进行转换。
⑴当对方学校成绩评定标准为础、叠、颁、顿、贵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时,可作如下转换:
础(优):95
叠(良):85
颁(中):75
顿(及格):65
贵(不及格):40
⑵当对方学校成绩评定标准为础+、础、础-、叠+、叠、叠-、颁+、颁、颁-、顿+、顿、顿-、贵+、贵时,可作如下转换:
A+: 100; A: 95; A-: 90
B+: 89 ; B: 85; B-: 80
C+: 79; C: 75; C-: 70
D+: 69; D: 65 ; D-: 60
F+: 50; F: 40;
⑶当对方学校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时,则分别转换为80分和40分。
四、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申请流程
1.依据国(境)内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填写并打印《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国(境)内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介绍、学时证明等材料进行学分互认,经相关院系审核后由院长(系主任)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3.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完成成绩录入。
4.课程认定结束后,《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留存教务处,国(境)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由院系领回后交学生留存,其余材料与成绩单复印件由学生所在院系并入学生学籍档案。
5.交流学习的学生不得擅自终止、延长交流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高校,参加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在交流学习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无故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