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考试违纪作弊基本情况
(一)2020年7月8日,考生罗齿齿在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日语科目考试中,该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2020年7月8日,考生游齿在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文科综合科目考试中,该考生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叁)2020年7月7日,考生袁齿在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数学科目考试中,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四)2020年7月8日,考生陈齿齿在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文科综合科目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二、考生考试违纪的处理依据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罗齿齿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此行为系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五条第(一)款“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之情形,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该给予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处理。
考生游齿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此行为系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五条第(叁)款“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之情形,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该给予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处理。
考生袁齿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此行为系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五条第(四)款“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之情形,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之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该给予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处理。
叁、考生考试作弊的处理依据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叁)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陈齿齿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此行为系教育部第33号令第六条第(一)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之情形,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按照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该给予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处理。
四、有关启示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考试的规定,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和考场纪律。
(二)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相关规定,诚信考试,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考生。
五、《刑法》对于考试作弊等行为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