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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8-27 14:08:14  发布人:  浏览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艺术类(包括艺术类专业和高水平艺术团)考试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培养艺术人才的重要渠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维护高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高校是本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对本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要加强学校党委对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学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记录须存档备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落实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所有高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强化规范管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格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要严格考生报考资格审核,严防冒名顶替和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进入后续环节。加强考试招生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国家下达的计划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擅自突破计划进行录取。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录取标准,不得降低艺术类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有关招生录取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不得低于改革前的相应要求。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布学校艺术类招生办法和细则,公示有关考生信息。未经公示的艺术类考生一律不得录取。招生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受理,并按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强化执纪问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属地高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对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各高校要对艺术类录取新生全部开展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着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对经查实在艺术类考试招生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强化制度约束。各地各高校要对标对表教育部有关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本校艺术类考试招生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规范招生程序和工作流程,主动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要结合近年来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考试招生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逐项逐条开展一次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制度建设、规章执行、责任落实、风险排查、信访查办、问题整改等情况,切实举一反叁、查缺补漏,把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考试招生等部门指导高校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工作。高校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20年9月底前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校主管部门。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具有艺术类考试招生资格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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